公告一、函轉北區牙保(98) 北聯牙澤字第046號函。請轉知所屬會員有關本委員會重要決議事項,詳如說明段。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第6屆第18次全民健保牙醫門診總額北區分區執行委員會
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區新開業醫師高額的管控辦法。自98年11月(費用年月)開
始實施。
(一)新特約院所定義:向健保局申請新的診所代碼,診所內含所
有醫師稱之。含院所及醫師個人(特殊狀況,如:更換負責
醫師、搬遷且未受健保局處份者得申訴排除)。如最近一季
,院所21項指標第
訴排除。
(二)新開業醫師若2個絕對指標進入則進行醫療品質監控措施,
全審並追蹤3個月。若追蹤期間持續進入,再全審並追蹤3個
月。若追蹤期間第二次進入則請院所檢附診療相關證明文件
1.絕對指標:
(1)申請總金額進入前3%
(2)重複洗牙率(高於全區90百分位)指標21
(3)OD耗值(高於全區75百分位)(以季單位)指標6
(4)就醫病患平均耗用值(高於75百分位值)(以季為單位)指標3
2.相對指標:
(1)平均填補顆數(高於75百分位值)指標7
(2)一年自他家重複填補率(高於全區75百分位)指標13,14
*二個相對指標等於一個絕對指標。
(三)附註:
若追蹤期間持續進入「醫療品質監控期」二次之院所,將要求
其於申報醫療費用時,依異常情況提供行政院衛生署94年6月
28日衛署健保字第0942600257號令之診療相關文件(部分或全
部),為期三個月,經醫管會檢討後決議是否解除。註解:彩
色照片之尺寸至少為(3×5")。
診療相關證明文件:(本委員會依院所異常情況,請院所提供
相關診療相關證明文件)
依行政院衛生署
布,「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四條
所稱「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之定義:於審查必要時,醫療院所
應提供下列文件以利專業審查醫療所需:
(1)X光片。
(2)術前、術中、術後臨床彩色照片,並註明日期。
(3)保險醫療費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