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及起迄期間

收文編號:994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五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及起迄期間」,詳如說明段,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2月10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536號函辦理。
  • 健保署公布旨揭資訊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健保服務/健保醫療服務/違反醫事機構資訊」項下(詳附件),敬請各縣市牙醫師公會周知所屬會員,於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或籌備時先行查詢開業地址是否為「於五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避免無法申請健保特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許家禎 02-25000133轉266

 

類別
健保公告
發佈開始
110/12/24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0/12/24
參考資料
牙全志字第00619號
附加檔案
  1. 牙收99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