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及起迄期間
收文編號:994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五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及起迄期間」,詳如說明段,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2月10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536號函辦理。
- 健保署公布旨揭資訊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健保服務/健保醫療服務/違反醫事機構資訊」項下(詳附件),敬請各縣市牙醫師公會周知所屬會員,於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或籌備時先行查詢開業地址是否為「於五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避免無法申請健保特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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