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醫師」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一事
收文編號:841
主旨:有關植物保護專門職業人員制度,立意良好,惟「植物醫師」一詞恐衍生諸多爭議,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敬請查照。
說明:
- 行政院農委會為即時提供農民專業植物保護服務,並協助業者順利輸銷農產品,擬推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鑑定、偵測及調查、植物疫病害蟲防治及藥劑使用指導等植物防疫檢疫有關事項,為農產品進口自產全面把關,立意良好,本會樂見其成。
- 惟該專門人員使用「植物醫師」乙詞,恐衍生諸多爭議,並與醫療法相關規定混淆,為避免民眾誤解,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該名稱業經106年9月26日中華民國會技師、律師、醫師、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全國建築師公會106年第4次聯誼會,共識支持修正。
- 從國際用語觀之,在美國加州,有植物保護師(PestControlAdviser,PCA)制度;日本有植物保護技術士等國家考試制度,皆切合該專門人員業務內容,採用植物保護師或害蟲控制顧問等名稱。且草案說明中提及修習植物醫學,並不必然等於需創設「植物醫師」乙詞,如物理治療師、心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亦須修習相關醫學課程。爰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足以表彰法案認證之專業程度,亦免對社會大眾與醫療環境產生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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