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收文編號:824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1年12月1日起生效,敬請週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14日衛部保字第1110143520C號令辦理。
- 修訂內容摘要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 第三部牙醫通則三修正口腔病理科轉診範圍及增列轉診加成規範,併同修正附表3.3.4。
- 修正附表3.3.3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之費用不列入計算項目,新增排除(91089C)糖尿病患者牙結石清除-全口、(91090C)高風險疾病患者牙結石清除-全口。
- 上述公告修正內容電子檔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公告修正內容: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總額相關法規>總額相關法規。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潘佩筠 02-25000133轉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