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備支援醫師開立病人之診斷證明書」一事

收文編號:557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病人之診斷證明書,應由報備支援醫師以其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名義開具,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11664067號函辦理。
  • 按醫療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診斷屬醫療業務行為,且為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依醫師法第11條親自執行。
  • 如醫師以事前報准方式至護理機構執行業務,並為護理機構病人開立之診斷書,仍應由該醫師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名義開具,已符醫療法第76條第1項規定。
  • 檢附本案函文影本1份,請貴單位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張鈜翔 03-3340935分機2330

 

類別
醫事公告
發佈開始
111/08/08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1/08/08
參考資料
桃衛醫字第111064146號
附加檔案
  1. 衛收55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