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

收文編號:492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訂「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6月23日健保醫字第1110109120號公告修訂「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 院所感染管制修訂重點如下:
  • 刪除院所110年感染管制書面評核作業條文。
  • 變更負責醫師而未異動醫事機構代碼,且簽署權利義務讓渡書之牙科醫療院所,得由分區業務組視情況不再重新進行感染管制實地訪查。
  • 特約院所執行巡迴醫療、特殊醫療、矯正機關之牙醫服務感染管制修訂重點如下:(矯正機關因無法拍攝照片,故無需上傳書面評核資料)
  • 院所經110年書面評核(含複查)審查合格,或新特約院所經感染管制實地訪查合格者,始得申請。
  • 111外展年之感染管制書面評核作業:(VPN上線日期另行通知)
  1. 自評核格者須於112年12月31日(含)前,於VPN上傳外展點「A.硬體設備方面」相關資料,由保險人所轄分區業務組進行評核。
  1. 巡迴醫療:執行醫師可自行選擇:
  1. 以每人每點為單位上傳
  2. 如為醫療團提報符合共用硬體設備之外展點,得共同上傳。
  1. 特殊醫療:以每外展固定點為單位上傳。
  1. 外展點未於112年12月31日(含)前上傳外展點感染管制書面評核資料者,採實地訪查。
  2. 109年已完成感染管制實地訪查之外展點無須提送外展點感染管制書面評核資料。
  3. 外展點未於112年12月31日(含)前提送外展點感染管制書面評核資料者,自次月1日起不得申報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直至實地訪查通過後,於次月起(如2月5日通過,則自3月起再申報該項費用),方得申報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
  4. 111年度之外展感染管制書面評核不合格者(含有疑義)或未提送書面評核資料者應全面進行實地訪查,並於113年3月31日(含)前完成。
  • 另部分條文回歸相關法規規範,僅修訂文字,實質內容與原方案相同:
  • 新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於申請特約時,需檢附本方案自評表,保險人於受理申請,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應完成審查時程內進行實地訪查。(第二章特約之申請及審核第3條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應通知申請人。)
  • 訪查不合格,並自109年度調升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生效日起追扣該差額(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申報之醫療費用,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應扣減醫療費用十倍金額、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自保險人受理申報醫療費用案件、申復案件之日起逾二年時,保險人不得追扣。)
  • 上述公告修訂電子檔以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法規資料庫>全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總額相關法規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潘佩筠 02-25000133轉265

 

類別
法規公告
發佈開始
111/07/05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1/07/05
參考資料
牙全志字第01554號
附加檔案
  1. 牙收49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