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確診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

收文編號:369

主旨:有關確診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醫事機構及照護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 111年5月3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95號函辦理。
  • 因應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3+4天,為保全醫療關鍵核心任務,指揮中心於(111)年5月1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18號函(諒達),修訂「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提前返回工作建議」,調整密切接觸及確診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提前返回工作建議。
  • 有關確診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條件及工作建議,依前揭指引,重申如下:
  • 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之確診者: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可返回工作;無症狀或輕症之居家照護者,亦適用此解除隔離條件:
  1. 距發病或採檢陽性日第4天內,連續或非連續2套呼吸道檢體之快篩結果陰性,或2次核酸檢測結果陰性或Ct值≧30。
  2. 距發病日或採檢日第5天至第9天內:追蹤1次呼吸道檢體快篩為陰性,或快篩陽性/未執行但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
  • 未解除隔離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
  1. 啟動時機:倘醫事機構及照護機構於召回密切接觸者之工作人員後,仍有人力不足情形,致影響必要工作之運作時,可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同意,並徵詢工作人員意願取得同意後,得召回確診之工作人員提前返回工作。
  2. 返回順序:
  1. 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5日(含)以上且未解除隔離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
  2. 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未滿5日且尚未解除隔離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
  1. 返回工作之照護對象僅限確診病人及註明為原則。
  2. 照顧病人或提供服務時,應佩帶N95或密合度良好之口罩,並依「醫事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所列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之不同情境穿戴合適防護裝備。
  • 採檢規定:
  1. 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返回工作後,於距發病日3個月內,除特殊情況(如因出現疑似症狀經醫師評估必須採檢等),原則上不建議再進行採檢。
  2. 未解除隔離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於返回工作後,仍須依「確認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進行採檢至解除隔離為止。
  • 感染管制:機構應避免確診工作人員與非確診工作人員共同工作與共用公共空間,落實分艙分流,應妥適安排確診工作人員住宿、交通及飲食等,提供必要生活協助及強化健康監測措施,以保護工作人員權益,避免其在社區活動。
  • 檢附指揮中心函文1份,旨揭返回工作建議與問答集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 副本抄送本局長期照護科,請轉知本轄照護機構配合辦理。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鄭珮琳 03-3340935分機2124

 

類別
醫事公告
發佈開始
111/05/18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1/05/18
參考資料
桃衛疾字第1110037373號
附加檔案
  1. 衛收36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