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醫療機構督導及自評表填報提醒
轉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115年8月19日桃衛醫字第1150076957號函:
自評表繳交與實地訪查115年度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自評表請於 `8月24日前 完成填報` (線上或書面寄回) *逾期未提報者,衛生局將優先列為實地訪查對象* 。
病歷記載與提供:1. 親自記載、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急迫狀況下之口頭醫囑須於 24小時內 完成書面紀錄。 2. 病歷首頁須載明基本資料,內容須包含就診日期、主訴、檢查結果、診斷/病名、處置或用藥。 3. 病人要求病歷複製本或中文病歷摘要時,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
處方箋與交付藥劑標示:1. 處方箋須載明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日期並簽章。 2. 交付藥劑之容器/包裝須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適應症、警語/副作用、診所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日期。
醫療收費規範:1. 應依桃園市主管機關核定標準收費,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 2. 收費必須開給載明明細項目與金額之收據。
特別提醒以上規定非健保特約診所亦同等適用,請務必配合辦理。
檢附線上自評表連結: https://forms.gle/5PDKFd7qfSL3TLb96
相關疑問洽詢: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黃技正 03-3340935 分機2301
- 類別
- 醫事公告
- 發佈開始
- 115/08/01
- 發佈結束
- 使用權限
- 一般性
- 資料來源
- 秘書處
- 建立日期
- 115/08/20
- 參考資料
- 檢附線上自評表連結: https://forms.gle/5PDKFd7qfSL3TLb96
-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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