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173
主旨:有關本市因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下稱oPEP)處理流程及補助費用申請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貴單位協助轉知會員/同仁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6條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因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補助費用申請注意事項辦理(如附件1)。
二、為防範醫事人員及警消相關人員因執行職務意外接觸疑似含有愛滋病毒之血液及體液致有感染愛滋病毒風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針對前揭對象經醫師評估須進行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者,補助相關醫療處置費用(含愛滋病毒檢驗、愛滋預防性投藥、診察費、藥事服務費及掛號費等)。
三、本市相關人員oPEP處理流程概述如下(詳如附件2):
(一)暴露者應於暴露後24小時內通報工作單位及本局,並於1週內將「因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副本送本局備查。
(二)發生疑似暴露愛滋病毒感染事件時,應於當下確認來源者之HIV抗體反應,暴露者應於暴露後72小時內至本市愛滋指定醫院門(急)診就醫,經醫師評估需進行預防性投藥者,由醫師開立處方並按時服藥,並進行後續諮詢及暴露後血清學追蹤和評估。
(三)續上,本市愛滋指定醫院係以愛滋病毒抗原/抗體複合型檢驗(Combo test),爰血清學追蹤時程為暴露時基礎值(起始點)、暴露後週及3個月,若3個月後追蹤結果為陰性,即可排除感染之虞。
四、針對已完成預防性投藥及血清學追蹤者,應於事發6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局方可受理審核oPEP補助費用:
(一)因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
(二)血液追蹤紀錄單。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應貼妥於申請單位之黏貼憑證並完成核銷程序)。
(四)費用明細。
(五)病歷摘要及歷次檢驗報告。
(六)申請單位之領據。
五、請貴單位協助轉知會員/同仁配合辦理,相關資訊可逕自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官網/業務資訊/疾病管制服務/愛滋防治項下參閱。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鄭詠欣 03-3340935分機2162
桃衛疾字第11400246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