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強宣導應使用合法醫療器材 收文:013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加強宣導應使用合法醫療器材,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醫師。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3衛部口字第1132061813號函辦理,隨函檢附影本乙份。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蘇晟瑜 02-25000133轉223 牙全仁字第02160號 回頂端 類別 醫事公告 發佈開始 114/01/07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4/01/07 參考資料 牙全仁字第02160號 附加檔案 牙收013.pdf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