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強宣導應使用合法醫療器材

收文:013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加強宣導應使用合法醫療器材,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醫師。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31223衛部口字第1132061813號函辦理,隨函檢附影本乙份。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蘇晟瑜 02-25000133223

牙全仁字第02160

類別
醫事公告
發佈開始
114/01/07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4/01/07
參考資料
牙全仁字第02160號
附加檔案
  1. 牙收0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