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
收文編號:590
主旨:有關貴公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業及服務業之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一案,本部認定適用對象、級距、適用月份及後續辦理方式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 依據貴公司110年7月14日電業字第1108077649號函及貴公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業及服務業之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附件1)辦理。
- 本部認定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計約37,000家)適用級距2,為減免電費30%,適用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後續將請各地方衛生局列冊送貴公司辦理。
- 副本抄送各地方衛生局,請貴局惠依下列說明辦理:
- 請依說明二將轄內機構按附件2格式造冊後(得分批辦理),逕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辦理電費減免事宜,免由機構提出申請;如機構有多個電表,亦請一併列出。
- 案內所稱醫療機構係指醫療法第15條規定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醫事機構係指藥局、護理機構、助產機構、心理機構、物理治療機構、職能治療機構、醫事放射機構、醫事檢驗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語言治療所、營養諮詢機構、牙體技術所、聽力所及驗光所。
- 檢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業及服務業之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1份供參。
- 另,請貴局上網登錄本案單一聯繫窗口之相關資訊(網址:http://forms.gle/YLp6BWpJfGLFSaUT8),以利後續連繫諮詢。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郭先生 02-85907366